為進一步提高“十四五”時期建筑節能水平,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等文件制定。
以《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確定的節能指標要求為基線,啟動實施我國新建民用建筑能效“小步快跑”提升計劃,分階段、分類型、分氣候區提高城鎮新建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重點提高建筑門窗等關鍵部品節能性能要求,推廣地區適應性強、防火等級高、保溫隔熱性能好的建筑保溫隔熱系統。推動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節能標準,嚴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設。引導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制定更高水平節能標準,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建設,推動零碳建筑、零碳社區建設試點。在其他地區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建設示范。推動農房和農村公共建筑執行有關標準,推廣適宜節能技術,建成一批超低能耗農房試點示范項目,提升農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舒適環境。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該規范中有基本規定如下:
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設計能耗水平應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分別降低30%和20%。不同氣候區平均節能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5%;
(2)除嚴寒和寒冷地區外,其他氣候區居住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65%;
(3)公共建筑平均節能率應為72%。
2.標準工況下,不同氣候區的各類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標應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
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應分別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強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總體規劃應為可再生能源利用創造條件,并應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風對建筑影響,夏季增強自然通風和減輕熱島效應。
5.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7.當工程設計變更時,建筑節能性能不得降低。
8.供冷系統及非供暖房間的供熱系統的管道均應進行保溫設計。
2021年10月24日,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在關于加強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方面,意見指出: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推動氣凝膠等新型材料研發應用。
氣凝膠及其相關制品作為納米級的防火防水隔熱制品,在2018年11月7日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新型建筑材料——隔熱和隔音材料分類,2019年10月30日進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氣凝膠節能材料進入“鼓勵類”建材分類。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華社,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